根据党的十七大、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〈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中发[2008]5号)、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》(中发[2008]12号)要求,结合上海市实际,制定2008年11月4日下发的《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》。 1.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。将市经济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职责、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的职责、市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,整合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。挂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牌子。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、市信息化委员会。 2.组建市商务委员会。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、市经济委员会的内贸管理职责,整合划入市商务委员会。市粮食局由市商务委员会管理。不再保留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。 3.将市财政局、市地方税务局由合署办公调整为分别设置。市地方税务局与市国家税务局继续实行合署办公。 4.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将市人事局的职责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、市医疗局的职责,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。挂市外国专家局、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。组建市公务员局,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。不再保留市人事局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。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,仍列党委机构序列。 5.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,由市卫生局管理,其现行垂直管理体制保持不变。市卫生局挂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牌子。 6.组建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。将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职责、市农业委员会的参与指导郊区城镇规划建设职责、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重大工程规划建设和资金安排等职责,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。不再保留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、市市政工程管理局。 7.组建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。将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职责、市港口管理局的职责、上海机场(集团)有限公司的空港地区行政管理职责、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路政管理职责,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。不再保留市城市交通管理局、市港口管理局。 8.组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。将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住房建设管理和房地产市场调控、物业行业管理等职责,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的动拆迁管理职责,整合划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。不再保留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。 9.组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。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职责、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,整合划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。不再保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。 10.组建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。将市绿化管理局的职责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职责,整合划入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。挂市林业局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。不再保留市绿化管理局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。 11.市海洋局与市水务局合署办公,一个机构、两块牌子。 12.市环境保护局由市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组成部门。 13.不再保留市社会服务局,将其职责分别划入市相关部门。 14.将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司法局,调整为市司法局的内设机构。 15.市监察委员会更名为市监察局,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市口岸服务办公室,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市旅游局。 |